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解读(2)

政策改革2018-06-02王华老师

过渡期内,试点城市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暂不验核通关单

自2012年以来,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开展了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业务,其他部分城市也开展了直购进口业务。

“为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逐步适应监管要求,这次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有关监管措施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内,即2017年5月11日前,对上述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同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则继续按照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规定征税。

“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措施设置一年过渡期,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从国际上来看,一项大的改革或新政策,一般都需要提前公布方案,并设置一定的过渡期,让企业和市场适应政策规则的改变。

张斌认为,此次跨境电商新政出台,尽管有关部门前期做了不少调研和准备,但政策从公布到实施只有两周多时间,甚至在实施前一天才公布商品清单,确实是有些仓促了。企业没有时间充分准备,适应起来就有困难。好在这个政策“补丁”打得还算及时,一年过渡期可以让跨境电商喘口气,逐步向监管要求靠拢;也让监管部门有时间进行探索,使监管模式更加适应跨境电商特点。

政策制定要考虑合理性,也要考虑实际可操作性

一年只是过渡期,意味着跨境电商监管措施并未尘埃落定。社会普遍关注,一年之后跨境电商的贸易新模式要不要改变?有关部门监管措施会不会调整?

“跨境电商新政策在设计上,注重了政策的合理性,但可操作性上却明显不足,这是今后推出改革方案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新政策明确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并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整,使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税负更加公平,但在具体操作环节,则显得不够周密、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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