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解读(2)

政策改革2018-06-02三水老师

工作变动,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

《办法》明确,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退休后,可按月领,也可买商业保险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此外,出国(境)定居人员,可要求一次性支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在职期间死亡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除上述情况外,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由社保机构经办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应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签订书面合同。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上述部门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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