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房屋①的补偿标准适用于成片房屋的拆迁改造;房屋②的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上零星分布、具有管理、看护性质的非住宅房屋拆除。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报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规定的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达不到一致意见的,由具备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认定。
4、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它地面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