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建设凡实行综合开发的区、片,应当由拆迁办公室实施统一拆迁。社会拆迁可由拆迁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委托拆迁办公室代行拆迁安置与补偿。
(1)委托拆迁内容包括:申请拆迁红线内拆迁户户口的停办和抄录、调查、摸底、丈量、拆迁动员、房屋估价补偿、纠纷申报、购房款及超面积收费的核算、回迁安置及拆迁安置资料的整理归档。
房屋拆除的建筑垃圾清运不包括在拆迁委托费以内,由委托单位自行拆除清运或与拆迁办公室协商处理。购房款及超面积收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收取。房屋拆除的残值归委托单位。
(2)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以及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委托拆迁费,按实际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
(3)拆迁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布告、广告、处理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聘请费等,由委托单位负担。
(4)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拆迁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 根据省建委《关于对全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规定,市和各县(市、区)各设一个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并配备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经济、法律专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实行独立核算。拆迁办公室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性事业单位,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省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其他单位不得接受委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拆迁前需办理:
(1)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
(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由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位置图及标定的拆除红线。
(3)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用地手续,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批文。
拆迁办公室接受委托拆迁实施步骤:
(1)与委托单位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书;
(2)编制拆迁计划;
(3)申领拆迁许可证;
(4)组织拆迁与补偿;
(5)申报诉讼纠纷;
(6)回迁安置;
(7)资料归档。
第十条 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竣工时间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