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涉及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案源,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共同立案:
(一)上级机关要求开展联合稽查的;
(二)共同管辖的重点稽查对象;
(三)通过联合随机抽查选取的;
(四)共同获得具体税收违法线索的;
(五)除以上情形之外,经国税、地税协商一致,需要共同立案的。
第二十八条案源部门对立案的案源,应当合理地分配到检查部门,实施检查。
(一)稽查层级与管理对象相匹配。对纳入全国、省级和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的案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或者实施检查。
(二)执法主体与案件性质相匹配。按照案源的涉税违法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案情复杂程度、涉案地区多少、社会影响情况等因素,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或者实施检查。
本级稽查局查处确有困难的案源,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督办。上级机关下发的督办案源未经批准,本级稽查局不得转给下级稽查局查处。
(三)稽查力量与检查任务相匹配。案情复杂的案源可以采取“项目式管理、团队化作业”的形式组织检查。
(四)办案能力与案源特点相匹配。根据案源所属行业和税收违法类型等特点,合理搭配检查人员力量或者采取竞标等形式选派检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案源分配计划经批准后,案源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税务稽查项目书》,列明检查所属期、检查疑点、检查时限和要求等内容,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撤销案源的部门填写《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见附件6),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决定,可以撤销案源:
(一)案源登记有误或者案源重复的;
(二)多个部门同时入户,经所属税务局负责人决定稽查局停止实施检查的;
(三)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撤销案源的。
第六章结果使用
第三十一条稽查局应当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对案源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和统计分析,实现案源闭环管理。
第三十二条稽查局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案源处理结果填写《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见附件7),归集到案源部门。
(一)未立案的,由案源部门记录未立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