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案源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见附件1),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第十九条推送和转办的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见附件2),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信息来源部门补充资料:
(一)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二)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三)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四)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门制作《转办函》,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
(一)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
(三)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四)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暂存待查处理:
(一)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二)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三)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协查):
(一)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可以完成,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的;
(二)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
(三)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直接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协查要求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