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车保险新政策(2)

政策改革2018-08-26才子老师

记者通过浙江保监局了解后发现,改革后的示范性条款将更加通俗和科学。删除了多达15条责任免除条款,诸如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等概念也予以明确。

即将实施的新条款中,车辆未上牌情况下出险、车上货物或人员意外撞击导致车损等情况,均可获赔。直系亲属可以作为“三责险”的“第三者”赔付;投保了专项附加险后,将不再扣减找不到第三方的30%的绝对免赔。

“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引发的理赔争议也能在新的示范性条款下得到妥善解决。之前规定的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计算保费,出现全损时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新条款实施后将彻底改变: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及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统一为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而现行的索赔方式下,对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己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况,此次也明确为车辆受损后,车主除了可以向责任方和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之外,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授权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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