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鉴定档案保管期限为50年,从鉴定结案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鉴定档案,经劳鉴委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后,需继续保存的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对在鉴定档案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改革2018-08-26李一老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鉴定档案保管期限为50年,从鉴定结案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鉴定档案,经劳鉴委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后,需继续保存的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对在鉴定档案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