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地产营改增政策(2)

政策改革2018-08-25三水老师

日前,北京营改增小组成员、GTS(高顿税务峰会)税务专家陈志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实施时间最早是2015年1月1日。此外还有2015年3月底或2015年年底为最后期限的说法。

不管哪个说法为真,地产企业从现在起不专门为“营改增”做些大的调整,就真的来不及了。在房地产进入白银时代,利润日渐微薄的今天,一旦操作不好,“营改增”可能导致某些企业的税负增加5%乃至更高,某些企业可能将死于这5%。而如果操作得好,税负还有可能下降。

一升一降,原有的竞争局面就被打破,“营改增”成为企业命运的分水岭乃至生死线。这次比拼的,是企业的管理水平、控制能力以及合作伙伴的规模和素质……一、“营改增”是减税?看上去很美!

要搞清楚“营改增”可能带来的影响,有必要讨论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本质。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就是说增值税只对各个流通环节中新增的价值征收。

在具体操作中,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的已征税款。从本意上说,这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扣除”是通过专用发票抵扣的形式来实现的,凭从卖家取得的代表上一环节征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本单位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而营业税的缴纳则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也就是说,营业税是以全部营业额为征收基数的,不存在“扣除”上一环节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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