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营改增政策问答(2)

政策改革2018-08-03王新老师

九是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为什么说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的小企业税负一定会下降?

答:营改增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如果承接一个造价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营改增之前按3%税率要缴纳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0÷1.03=97.09万元),再乘以3%征收率,实际只需缴纳增值税2.91万元,因此,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下降。

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应该在企业所在地缴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税?

答:建筑企业如果持有效的外管证,只要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手续,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建筑企业此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手续继续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手续。

建筑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申报的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由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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