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解读(4)

政策改革2018-08-03李一老师

15、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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