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来源
实施本办法奖励所需资金来自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财政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六、奖励申请
(一)申请期限。
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注销登记后30天内提交奖励申请资料,逾期提交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
申请期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记载的注销登记日期为准。
(二)申请资料。
申请奖励需提供下列资料:
1.《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补贴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6.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奖励申请的,需同时提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营运车辆需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8.当年度有效年票或缴费凭证原件(未纳入年票制的除外)。
9.申请人签署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申请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办人(统称“申请人”)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下载《申请表》(网址:www.gzepb.gov.cn),或者到广州市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简称“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见附件4)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好申请资料。
2.申请人到报废车辆所在地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提交申请资料。
3.奖励申请受理服务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审核与奖金发放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方案》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对通过审核的申请,由相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在1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从银行直接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同名银行账户。
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或者退回的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负责退回申请资料的单位提出复核,相关单位在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