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距离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强制报废年限的一年以上(含一年)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具体以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黄标车信息录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时间为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不得享受补贴资金: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2.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3.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4.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岩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6.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
7.本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四、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车辆类型、注册时间、淘汰时间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凡在2017年12月30日(含)前提前报废的,按标准给予补贴(详见附件1)。
若国家、省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已领取本市补贴的车主不得重复领取国家、省政府补贴。
五、补贴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补贴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按照车辆行驶证中登记的车主住址所在地为依据,车主住址所在地是新罗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东肖镇、红坊镇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的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方式,按照新罗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政、商务局提供的已实际发放补贴资金每月补贴资金进行季度,形成季度汇总表,经市财政、商务等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新罗区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政局,再由新罗区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政局拨给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商务局。其余各县(市)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的高陂、坎市、培丰、虎岗按照本方案标准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县(市)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政自行筹集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