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规范房地产企业收费行为。巩固房地产企业整治成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收费,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要一律取消,取消强制缴纳置业担保费,房屋维修基金在房屋完成竣工验收后缴交,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可按低限收取。对房地产开发实行清单式收费。
十二、鼓励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重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鼓励各地利用存量商品房开展旅游地产、老年公寓等项目。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务实促销措施,促进房屋销售。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审批手续。技术审查可以委托有相关技术审查资质的机构承担,从而放开市场,打破垄断。
十四、强化物业管理。规范和引导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改善小区生活环境。积极推进日常物业管理权限下放,把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发挥区、街道、社区的作用,努力提高社区委员会入驻小区的覆盖率。各住宅小区业主要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对长期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可通过诉讼途径强制执行,保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十五、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促进市场交易,增强市场信心,形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十六、本意见中各条款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