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三。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四。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2006〕287号文)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3、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