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政策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全文(3)

政策改革2018-07-22王华老师

(二)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由其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置,接收单位应根据伤残士兵的身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一)经审核确定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二)属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从农村、牧区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役以后以不正当手段办理城镇户口的;

(五)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

第十九条接受单位接到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后,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暂不能安排的,该单位应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或不服从安置机构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安置机构及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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