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提前退休新政策和待遇(2)

政策改革2018-07-09李一老师

【延伸阅读】

拿什么解决“提前离岗”与“延迟退休”并存?

据了解,2013年提前离岗现象并不仅仅在黄骅发生,北京下属郊县也出现针对55岁以上干部,劝其提前离岗的情况。

如果站在眼下人们十分关心的“延迟退休”政策角度看,这种公务员“提前离岗”现象,确实显得非常“扎眼”、悖谬。一面是“延迟退休”已被解读为“大势所趋”,一面又是截然相反的“提前离岗”普遍存在;一面是普通职工“延迟退休”而不愿,一面又是公职人员“提前退休”而不甘……

尽管如此,冷静思考,又不得不承认,这种“延迟退休”与“提前离岗”并存现象,其实并不是什么意外费解之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说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正常”现象。一方面,早在“延迟退休”政策提出之前,囿于“养老双轨制”,公务员“提前离岗”现象事实上在各地长期普遍存在,并不是什么“初来乍到”的新事物。正如此前有学者指出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机构改革以来,许多县一级党委和政府皆遵循一不成文的规则:科级干部满53岁则须让位退居二线”。

必须指出的是,公务员“提前离岗”事实上也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这意味着只要符合上述两个年限条件,且“本人自愿”,公务员提前离岗退休,其实是完全合法的。比如,只要工作满20年,男公务员55岁、女公务员50岁时便可申请提前退休。

与此同时,还应看到,尽管“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人口减少”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长期趋势,但由于“就业岗位不足”而催生“就业难”的格局同样长期存在,并没有因“老龄化”而得到根本改变。在这种“就业难”格局下,“提前离岗”也一直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不仅在公务员而且在其他许多职工如国企职工身上,同样普遍存在。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就曾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提前离岗”与“延迟退休”的并存,实际上是“就业难”与“老龄化”这一对更为深层的“未富先老”矛盾背景下的必然。

要想有效消弭“提前离岗”与“延迟退休”并存现象,根本出路无非主要也取决于这样相应的两方面的全面深化改革。一方面,尽快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现“养老双轨制”全面并轨。这正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着力化解“就业难”与“老龄化”并存矛盾。比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就业结构的全面转型升级,“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就业岗位的数量和收入含金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减缓“老龄化”速度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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