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2)

政策改革2018-06-16王新老师

保持待遇不下降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与企业分账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制度,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

建立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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