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3)

政策改革2018-06-03王华老师

草案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停工停产工资也有保障 进一步明确欠薪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如何结算?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目前,用人单位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并未届满,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原规定,并不能界定为欠薪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草案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虽未届满,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相应工资,或者明确拒绝支付相应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迅速介入,及时处置,不坐等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处置。对欠薪涉嫌犯罪的,也能够确保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漏洞而逃避刑事责任制裁,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被欠薪劳动者实施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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