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规定执行。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职业年金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明确经办管理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和在肥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