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2)

政策改革2018-06-25王新老师

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公安工作需要和公安专业开设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公安院校及公安专业范围。教育部、公安部建立公安专业评价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达不到办学标准的专业应予以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撤销。公安部、教育部结合各公安院校办学特色和优势评建一批重点专业,根据需求为全国公安机关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使各公安院校学科专业布局平衡、优势互补。当地公安院校不具备个别专业培养条件和能力的,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省(区、市)公安院校进行培养。经公安部同意,公安机关委托非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公安专业毕业生,可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

三、严格公安院校招生管理

(一)科学编制公安院校招生计划。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同公安院校培养能力相适应。各省级公安机关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务员局等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以4年为周期测算本地公安机关年度警力需求及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综合考虑自然减员、职位空缺以及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淘汰人数情况,按照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公安机关年度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生源计划,每年招生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师资力量、校舍面积、教学设备等建设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公安院校,应从严控制招生规模。

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部属公安院校(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根据各省(行业)公安机关的需求预测,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重点向尚未设立公安院校和尚未开办公安本科层次教育的省份倾斜。省属公安院校根据各地公安机关需求预测,编制生源计划,适当向边远艰苦地区倾斜。

(二)严格执行公安院校招生政策。加大公安院校招生宣传力度,吸引优质生源报考。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规定,根据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公安机关招警要求调整完善公安院校招生政策,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程序。坚持从严、择优录取,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进行招生,录取时原则上不使用加分项目或降低录取条件。坚持公开透明,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公安院校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进一步调整办学理念,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公安机关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公安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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