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4)

政策改革2018-06-10李天扬老师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乎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惰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