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强调,《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是高度一致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鲜铁可表示,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字面表述。“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办理工作,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忠实于法律文本的文义,还深入探寻其精神实质,是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此外,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应当作出将案件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最终结论,并依法变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理。这两个条文立足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行为,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鲜铁可说。
《司法解释》明确了特殊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鲜铁可表示,这样较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的有效衔接,也实现了刑事追诉与权利救济的平衡。
刑事赔偿标准提高不低于民事赔偿标准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司法解释》不仅借鉴了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而且还考虑到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以权利救济。《司法解释》对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借鉴,如医疗费赔偿标准、护理费赔偿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赔偿标准、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标准、身体伤残赔偿标准、抚养费赔偿标准等;又如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最大限度给予权利救济的特殊规定,则如对于扶养费赔偿标准,“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又如残疾赔偿金标准,“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