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中央驻宁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转移。
【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职业年金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规范改革试点政策】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通过改革试点已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的,改革后,符合条件的可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
【健全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基金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市县(区)政府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保资金投入,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经费保障。
据了解,今后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与现有的职工社保信息系统融合,实现一体化管理,共用基础设施、基础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系统实时共享工资信息。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保云”整体规划。
此外,改革将分批推进,第一批先将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参保,第二批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参保,第三批将中央驻宁单位纳入参保,2015年底前完成60%的参保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