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湖北省省车改办召开有关公车改革工作培训会议。会上,培训人员介绍,按照该原则,即省“四大家”副秘书长、武汉市“四大家”副职领导、以及市州、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参加车改,也可选择保留公务用车,只能两者选其一。
车辆范围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既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保留的车辆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省直机关每单位核定1辆,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1辆。
应急用车编制标准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各核定5辆。其他省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100人及以下的单位核定1-2辆,101-200人的核定2-3辆,201-300人的核定3-4辆,300人以上的核定4-5辆。
市级“四大家”机关各核定3-5辆,其他市级直属机关原则上每单位1辆,少数任务较重单位2辆。
县级四大家机关各核定3-4辆,少数任务较重县级直属党政机关可核定1辆;各乡镇核定1辆,少数面积大、交通差的边远山区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超2辆(仅从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新增车辆)。公车改革制度落实后,预计全省公车数量将压缩51%。
分四档进行补贴
中央公车改革方案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补贴标准是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130%。
根据《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车补分为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科员级及以下4档。补贴标准为厅局级1690元每月,县处级1040元每月,乡科级650元每月,科员及以下450元每月,符合中央方案的规定。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应,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30%(厅局级1690元/月、县处级1040元/月、乡科级650元/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50%(厅局级1950元/月、县处级1200元/月、乡科级750元/月)。同一市(州、直管市、林区)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同时,各单位可以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作为单位统筹经费,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