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解读(2)

政策改革2018-11-26三水老师

在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方面,王周欢指出,采购人应当科学厉行节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第五十九条);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外,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第四十五条)。

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王周欢强调五项内容必须公开。一是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第八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第三十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第三十八条)。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五十条)。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在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方面,《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问题(第二条第四款)。为了保证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符合公众需求,《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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