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做客交通运输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贯彻实施等进行详细解读。
航道科学发展有了根本保障
国务院1987年制定施行的《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要求。2014年4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航道法》草案。2014年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航道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
魏东认为,《航道法》的出台,对于促进航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好水资源,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维护社会各界依法使用航道权益,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谋划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义。
魏东表示,《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保护航道资源、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发展,为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是进一步开发利用好沿海航道、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大力发展水路运输的迫切需要,是实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依托长江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对外开放、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的必然要求。
《航道法》的公布施行有利于发挥综合交通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有利于发挥主要港口的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物流中心作用,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横贯东西、沟通南北、通江达海、经济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八方面制度合理规划利用航道
魏东介绍,《航道法》共4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从八个方面,规定了航道规划、建设、保护制度。
一是规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
二是确立了管理体制,赋予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
三是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义务,明确要求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