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规定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航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要求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五是规范了航道养护义务,强化政府部门的养护保通责任。
六是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
七是设立了拦河建筑物的航道影响评价审核、水位衔接保证等航道保护的核心制度。《航道法》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作为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的条件,并最大限度缩小了需要进行航道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
八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如果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最高可处30万元罚款。
加强协同配合做好贯彻实施
《航道法》的贯彻实施,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加强协同配合,需要各执法部门严格规范执法。
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航道工作的管理部门,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航道法》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激发各类群体保护航道资源的积极性。将分期分批对省及地市层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各层面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加强对相关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知悉相关权利和义务,成为《航道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魏东认为,各执法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航道法》得到正确实施;要依法惩处各类危害航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关系航道通航安全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坚决维护《航道法》的权威与尊严;要强化执法指导管理、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
做好配套法规制定修改清理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门将抓紧做好《航道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清理工作。
魏东介绍,目前,航道方面正在施行的主要是《航道管理条例》及其7部配套规章。《航道法》公布实施后,需要根据新的制度设计对配套行政法规及规定的布局进行重新统筹。
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将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健全与《航道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将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航道法律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