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涨工资最新政策 改革绩效年薪随职工工资增长(2)

政策改革2018-11-19王新老师


《意见》规定省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平均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以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杨长永解释,这是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城镇单位负责人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参考一些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相对水平确定的。
同时,为加强综合考核评价的约束作用,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规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老板的薪酬不再是秘密,要对外披露接受监督
《意见》还明确了薪酬支付周期,规定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2年的支付办法。同时,明确实行追索扣回制度,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禁止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和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励。
针对目前不同省管国有企业的福利性项目和待遇水平差距较大、部分企业负责人福利性收入偏高等问题,明确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并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规定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意见》还明确,要将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将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
其他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统筹推进

考虑到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具有系统性的特点,《意见》在重点对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作出规定的同时,对其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相应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要求省管企业其他负责人、省直部门所属和市州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应参照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二是规定湖南省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省管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参照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三是提出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薪酬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实行契约化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求,省管国有企业要健全职工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根据统筹推进改革的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其他国有企业负责人、市州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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