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管理系统,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进行组织管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环境监管,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分配和监管,对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复审。
第十六条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做好机动车报废回收工作。负责审核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的相关登记工作。对申请机动车转出的,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出具《机动车查询信息表》;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负责组织实施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杜绝已取得补贴的转出黄标车回流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会同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深人环〔2013〕154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