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改进信贷流程,创新符合市场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的、良性的合作关系。应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贷款种类和期限,积极运用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借新还旧、联合贷款、缓收本`憝、减免利息、协调其他融资等方式支持困难客户。应对坚持主营业务、具有发展潜力但涉及多个债权人的风险客户,慎重采取查封、诉讼等手段,主动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商定偿还计划和帮扶措施,支持客户走出困境。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进机构做优做强
(三)适度放宽准入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组、转让股权和增资扩股,适度集中和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境外主发起人资产总额不低于等值10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允许企业和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主要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度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公众公司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设下限,非公众公司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0.5%;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达100%,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与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不高于90%。小额贷款公司因高管、员工股权激励或上市需要,可以新设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可以减持资本,减持后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OO万元,但原控股股东是企业的,减持资本后的控股股东仍应是企业;开业一年后股权转让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涉诉股东除外)。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单户贷款平均余额占注册资本1%(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受资本、时间和数量限制。
(四)优化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以监管评级和杠杆控制为核心的分类监管制度,差别监管,扶优限劣。对监管评级达标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增加融资方式、取消分类融资比例、提高融资杠杆,适度减少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引导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注销。支持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各类融资和金融创新。
(五)促进盘活存量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