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食品安全、临床医学、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具备产品配方的研发能力和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
第八条企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如实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第九条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企业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
第十条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产品配方研发报告及生产工艺说明;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生产、研发和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
(六)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可选择性成分应当相差6种以上,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方案一)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每个企业不得超过5个系列15种产品配方。(方案二)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