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应引起重视(2)

政策改革2018-09-07李一老师

对知识产权本质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到深的过程。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它是一种财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的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有价值和价格,可以用来买卖、融资抵押等。在现代创新型科技企业中,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远远超过传统企业以厂房、机器设备为代表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是这些企业的主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创造知识产权并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既是这些企业的生命线,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从法律而言,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无论是从财产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归属、运用、管理和保护。权利人和相关利益人会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手段,努力实现知识产权权属明确、充分利用、有效管理、避免侵权和纷争的目的。而公证是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的法律武器和法律手段之一。公证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行为、在先权利、申请人资格、权利归属、授权委托、许可转让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也可以进行证据的保全和证明。报告统计和显示的2006年至2013年公证业务类型的发展变化与业务范围扩大的数据曲线,真实地反映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本质价值的认识过程和对知识产权功能的利用过程,也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步伐及不断增长的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强劲需求和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要真正地发挥其功能,实现价值,重点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前些年,我们在探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等过程中,重点放在了如何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如何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模式等方面,而疏忽了公证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也没有给予公证保护知识产权以应有的重视。

我国的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赋予公证以证据效力、执行效力和合同要件效力。公证的运用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公证制度可以成为也应该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和法律手段。报告显示,我国公证机构从事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证业务最主要的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固定和保全业务。这些保全和固定的证据被各级法院认定的采信力高达98%以上。这足以证明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是创新的源动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可预期知识产权的量将会大幅度地增长,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又将达到一个新的阶段。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也需要创新,需要有全新理念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可喜的是,我国的公证机构在网络环境下,对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态的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模式的变化,创造出了如北京“智慧保险箱”、上海“公证证据宝”、厦门“公证云”等公证服务模式,说明我国的公证机构能够适应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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