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关规定(3)

政策改革2018-08-29王新老师

十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

引导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和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联合社和联合会,通过合作社联合,解决一些合作社共同需要、单个合作社无法办理的事情,进一步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力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提升合作社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十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1〕52号)

探索相关合作社再联合,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跨区域建立联合社,打造一批规范化、规模化的龙头合作社;探索生产、销售、加工等关联合作社再联合,打造集生产、收购、加工、贮存、销售于一体的合作社。

十七、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青政办〔2009〕105号)

对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社要通过引导组建成联合社,实现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式发展。

十八、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工商规〔2011〕76号)

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允许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产业出资设立联合社,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联营企业办理登记,在营业执照经济性质项目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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