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的退役士兵由国家供养终身
《办法》明确,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对于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应计算为工龄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放心保)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0条,自2016年2月23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9年9月20日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