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工作人员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统一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注意处理好工作与年休假的关系,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即不影响工作,又不折不扣地落实工作人员年休假。由单位组织人事处室(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人员意愿,于年初提出年休假计划,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要把落实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作为关心干部职工的一件具体实事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督促落实。年底,各单位将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书面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工作人员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