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工资、奖酬金等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设立工资辅助台帐。负责工资核算的人员随时记录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并与人事处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严格控制。院财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工资辅助记录,每月工资增减变化要有人事处的通知,每月要按实际工资支出数削减工资基金指标。
第五十三条每月教职工领取的奖酬金,机关部门均由人事处审核造表,对各系及有关部门奖酬金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每月8日前将发放标准金额报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五十四条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收入每个月在发放时,都要做好个人收入记录,月底由财务处代职工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福利费按季核定提取数,转入“专用基金”专户核算,由福利委员会掌握使用。
第五十六条离退人员管理费、特需费、活动费,每月按标准人数提取,转入“其他代管经费”专户核算,由老干部处掌握使用。
第五十七条公积金要按人头立户建帐核算,每月按时上缴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与记帐。
第十章对各种票证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院财务使用的收费票证、统一收据、发票,设专人负责。凡领用、缴销要做记录。
第五十九条各类收据,由院财务处统一印刷、购买、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年终将收据存根收集齐全归档,其他非独立单位不得私自印刷、购买各类收据。
第六十条对于作废的支票要盖作废戳记,年底要按顺序装订整理。
第十一章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微机管理
1、会计电算化由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和调度。
2、微机由经过培训的会计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3、未经财务主管同意,非微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上机。
4、严禁在微机上使用外来其他软件及电子游戏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