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诉状中记载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导致从起诉状中无法看出其主张了哪些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建立在哪些事实关系基础上的。
3.起诉状上没有署名的。
人民法院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立案庭出具不予接收诉状告知书的,仍应编立“收”字号予以备查。
第八条(起诉材料的接收)
立案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经审查当事人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直接对起诉予以登记立案。
2.当事人递交的材料齐全,但当场不能判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材料编立“收”字号,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3.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要补正的,立案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与材料。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要求立案后再予以补正,立案人员均应对案件材料予以接收,出具材料收据并编立“收”字号,不得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材料。
第九条(需补正材料案件的处理)
对于需补正相关材料的案件,当事人无法当场补正的,立案人员应向当事人及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内容、材料、期限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相应后果,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立案人员发出《补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补正或无法补正的,立案人员应将上述情况做好工作记录,并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后的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相关决定。
2.窗口立案人员对案件所需补正的材料予以释明后,当事人愿意补正,但要求接收起诉材料后再予以补正的,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先予以接收,案件登记后应同时向当事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为两周)未将补正材料递交至法院,视为当事人撤回本次起诉(申请),立案人员应向当事人发出《视为撤回立案通知书》,并将留存的相应材料全部退回当事人。
第十条(立案阶段审查的方式与限度)
案件材料接收后,立案庭应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到的相关材料,对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起诉条件未发现存在明显缺失的,则应认为本次起诉已符合受理条件。
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登记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