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种类的公务员。
另一重难点是公务员的考评、奖惩、升降的公平性及相关激励机制问题。长期以来,长官意志说了算的提任机制为害颇深。而相关改革应严格约束长官意志,建立民主评定、申诉和调查、举证义务、责任追究等制度。如果负责人特别主张提升某人的职级,则应公开对组织、公众承担证明义务,并对被晋级者的德、能、绩及法治意识、守法状况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不公平、不正当的升降,应严格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概言之,在此项改革中,要注重对症下药、方法缜密、公开公平、厉行法治,特别是管束好各级负责人,丝毫不能含糊。□陈步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公务员工资改革专家)
就怕“职务职级并行”执行难
现实中的公务员年度考核里,虽然要求公务员考核要尽量体现公平和真实的文件不少,可囿于人情世故、利益固化等因素,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作为基层公务员一名,听到“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的消息,看到职级改革有了纲领性文件,挺欣慰的:毕竟,这有利于解决由于职务的瓶颈导致福利待遇长期停留在低位的问题。
但欣慰之余,我也生出几丝隐忧:该制度的推行,从整体社会效益上讲,从促进基层待遇公平方面讲,都是大好事;但对基层公务员个体而言,却并不必然意味着工资待遇及心理感觉的必然公平。
县以下基层公务员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或有两个明显的涵义,一是政策推行目的是激励基层勤勉公务员更努力地工作;二是必须切实公正地选出具有勤勉特质的公务员予以激励,才能起到涨士气的作用。
但现实中的公务员年度考核里,虽然有关方面出台了公务员考核要尽量体现公平和真实的意见和制度,可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大程度上陷入了“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怪圈中,不论勤勉与否,不论工作成绩大小,只要不是有明显问题,年度考核都会是“称职”以上等次。而这种人情与关系绑架下的考核,很可能让勤勉的公务员和混日子的都能实现晋级涨工资,但却很难体现出能力、绩效的差异来;而这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隐性不公,到头来,还会与实施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初衷相悖。
说起来,职务与职级并行,是《公务员法》赋予包括基层在内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它落不到实处也有好一阵子了。原因有多方面的:比如基层财力有限,比如职务与待遇挂钩的惯性认知——某种程度上,官员待遇也是种显示地位、刷优越感的方式。而到头来,它也使得一些地方领导手中的权力收益最大化,如把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等当“官”卖,通过这些“官”职的私相授受寻租。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