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还必须调动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在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统一原则下,使各种力量在兴办社会事业中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有相同的社会事业准入标准,而且要有平等的财政和税收政策,还要有公平的公共服务采购政策。
(三)政府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与监管
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中,首先是财政支持。对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公共财政必须托底;对于非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具体服务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公共财政的合理分担比例。与此同时,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改变以前财政拨款方式,应根据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财政补贴,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这样既能调动服务主体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形成各类服务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除财政支持外,政府还应通过税收政策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公共服务非营利性原则,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不同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社会力量,只要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就应该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还必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需要引入竞争机制。要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政府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各种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要使事业单位、其他社会服务主体公平竞争:一是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人责任;二是防止政府机关监督管理和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之间的关联性,防止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利益输送;三是要充分保证信息公开,使各类公共服务主体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竞争,政府在各种法律、政策和规则下进行有效监管。(作者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