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将探索把其他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保结算服务。
支付范围参照居住地,支付比例按参保地执行
考虑到目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还不完善、技术标准尚不统一,为了便于直接结算,《意见》对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规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范围。这样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二是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三是经本人申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此前,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异地就医时信息不连通的漏洞,利用虚假医疗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事件。针对这类问题,《意见》对异地就医的不同类型提出了要求:对于登记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将他们纳入统一管理,逐步与本地参保人一样,提供相同医疗保险服务和医疗行为监控。对于异地转诊人员,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与就医地之间的协作机制,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协助进行医疗票据核查等工作。对于临时异地急诊人员,参保地认为有必要对费用真实性进行核查的,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予以协助。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协作将逐步加强,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在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同时,将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伪造医疗票据进行欺诈骗保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