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办一体化体制中,决策与执行、监督等职责之间界限模糊。政府部门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又是事业单位的出资人,直接干预事业单位具体的经营管理。在缺乏对政府主管部门有效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多重角色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使其难以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管,从而直接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性与公益性。
此外,政府公职人员的行政管制权力具有对公共稀缺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功能。在管办合一体制下,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有比较紧密的利益关联,在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可能被滥用,甚至诱发腐败现象,这更会严重破坏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服务供给难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
在管办合一体制下,实际上是政府独家供给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
首先,在信息以几何级数增长的时代,政府行政人员不可能掌握进行公共服务供给所需的全部信息,不可能设计公共服务供给的所有备选方案。不仅如此, 政府行政人员所掌握的有限信息还存在着失真性和滞后性。政府不得不依凭不完全、不准确的信息来供给公共服务, 确定不同类型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优先次序,这样必然难以充分、准确和及时地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期待。
其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重视服务的普惠性与均等化。人们因收入、教育、宗教、种族背景等的差异性,对公共服务具有不同偏好,会产生多元化的需求,但是政府在既定的公共财政水平下,只能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难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多元化需求。
二、管办分离的目标与实质
(一)管办分离的目标
传统的管办合一体制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以及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实践,促使我国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关键问题是处理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明晰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权责边界,解决政事不分、管办合一导致的服务效率低下、监管不力、回应力低等问题。为了克服原有的管办合一体制的弊端,管办分离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指导原则被明确提出,我国各地纷纷进行管办分离实践的探索,推动了新一轮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
管办分离改革的目标主要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实行管办分离,是为了加强政府的监管,增强公共服务供给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在政府管办职能不分的体制下,行政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权责界限模糊,存在紧密的利益关联,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教练员,难以实施客观公正的监管,难以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因此,实施管办分离,就要在革除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之间行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政府和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能分工,切断两者间的利益关联,从而加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增强公共服务供给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实行管办分离,是为了突破原有的行政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束缚,减少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具体业务的直接干预,给予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进先进的管理办法,从而提高事业单位运行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