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处分的解除时间为: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为半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受留党察看处分的解除时间为一年或二年。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管理才能、业务和技术水平及工作熟练程度。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
第八条 考核中,对德能勤绩要分解为若干考核要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国家公务员不同的类别、职务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练,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突出。
凡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一项处于后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