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内容: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修正
时间: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内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
第三次修正
时间: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
内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
第四次修正
时间: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
内容: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私产入宪和人权入宪成为两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