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