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待遇政策新规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省人社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5]56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调整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2007]18号)、[56]国人事字第0055号联合通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竹办发[2015]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的政策解释如下:
1、病假二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经批准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公务员津补贴或事业单位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90%发放,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70%计发。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年内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基本工资除以21天半的日工资进行扣发。
4、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不进行考核。公务员(机关工人)不进行考核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的年度,并相应推迟晋升级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5、工作人员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可计算工龄;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