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第5-7栏的数据表明,在分税制改革发动前夕的1993年,广东省的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水平远远低于企业,机关单位则略微低于后者。分税制实施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逐渐上升至高于平均水平14%的区间。机关平均工资则在逐渐升至2005年高于平均水平41%的高位后,逐步回落至2016年的25%。
按照大行业分类,2016年,广东省仅有金融、科研、信息、卫生和电力五个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机关或公共管理部门。这五个行业在2016年的广东总共雇佣了161万职工,约占当年广东职工总数1304万的12%。同年,广东有94万机关职工,或103万公共管理部门职工。这就是说,公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位于80-88%的区间,稳稳占据中上收入地位。
河南的状况则与广东完全不同。如表1的第8-10栏所示,该省的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在分税制改革初期显着高于企业人员。但从2003年起,除了少数年份,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低于职工平均水平,在2016年,仅及后者的92%。毫无疑问,仅就工资收入而言,河南公务人员处于中下的位置。
如果说,河南省公务人员工资水平显着低于平均水平已经难以理解(当然,河南由于正规财政弱小,阳光工资改革上肯定是落后于广东的),更难以理解的是河南公务员报考的竞争性竟然远远高于广东。2016年,河南招收公务员4035名,报考人数约17.6万,录取比例约为43.7:1。同年广东省招收公务员13565名,报考人数约26.67万。比例约为20:1。
国际比较:政府雇员工资普遍较私人部门略低
英国公共行政皇家学会会刊《公共行政与发展》于1998年发表了一篇题为《政府雇佣和报酬:来自全球和地区的证据》的论文。作者在经验证据的基础上总结道,一般而言,政府雇员的工资收入似乎要比私人部门的工资收入打折10-20%,考虑到政府工作所具有的更大的稳定性,这一点是合理的。
作者搜集的1990年代初的地区数据表明,公共部门雇员的收入对私人部门雇员的收入比例,唯有在中东地区国家达1.3,在非洲达1.0。而在其他地区均在1.0以下,亚洲为0.8,欧洲和中亚为0.7,拉丁美洲为0.9,经和发展组织国家为0.9。总和平均值为0.8。
对比这些发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大体持平的政策要求,似乎已经明显偏袒公务人员了。而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上述2008年全国数据所指明的,中国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人员的平均工资,大体比企业人员高了20%。而广东省的数据表明,公务员的相对平均工资水平,最高时(2005年)比企业多50%,近年仍旧多近30%,与中东国家有得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