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传统思想,平衡常任与聘用人员的关系和心理落差。因为之前的《条例》和《公务员法》已经使用了十几年,人们对这些条例和规范早已习惯,尤其是公务员接受了这么多年的模式和想法很难一时改变,因此在新公务员法的实施方面必定会很不适应,甚至会阻碍新公务员法的实施。针对这些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公务员对新公务员法进行学习,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公务员对新公务员法的学习兴趣和理解程度,并将其运用到工作中。在学习过程中需注意的是不能将学习流于形式,而需要每一个公务员都能对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有真正的了解和感受。促进政府和公务员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是公务员法制定的本身意义⑨。作为人民的公仆,公务员的服务对象是人民,因此平常百姓也应对公务员法有一定认识,以更好地监督公务员的服务和公务员法的实施,创造全民懂法的社会和谐环境,为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奠定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准备。
常任公务员与聘用公务员在一同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思想意识、水平、工作态度、待遇、福利等各方面的不同,难免会有一些矛盾,产生一定的不平衡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对同一机关中常任与聘用人员的关系进行协调。同时,应对聘任型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空间有所明确,对职务序列和工资等级合理进行设定,不管是哪种公务员都应该平等对待。对于一些层次要求较高的职位,可以在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对其实行协议工资,但工资的实行必须阳光透明,以得到其他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出台关于聘任制公务员详细的配套条例,加强绩效考评力度。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导致现有公务员制度受到冲击,眼前比较紧迫的就是注重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与原有公务员制度之间的衔接,并抓紧出台关于聘任制公务员详细的配套条例,做好缺口补全工作。特别是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的规定,是各项规则中的重中之中。在公务员法中,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上实行协议制,其具体实施办法则由中央主管部门规定。因此,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确定便依赖主管部门的具体方案,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必须出台相应方案才能将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落到实处。除此,还应做好聘任制公务员的流动安抚工作。
聘任制公务员并不具有长期性,因此在对其进行调遣时,应做好对他们的工龄等方面的计算,这需要明确的公务员法规,否则很容易乱套。在出台关于聘任制公务员详细的配套条例之外,还应该加强对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绩效考评力度。在改革过程中应立足在传统考核方式基础上,建立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制度。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必须以劳动合同和职位说明书为依据,对考评指标进行科学的量化与细化,除了包括公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还应包括其专业素养等,在综合基础上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和打分。为了防止以往公务员内部考核弊端的出现,可以对被服务对象、外部专家等共同引入,扩大公众参与度。在考核结果出来后,应根据绩效成绩进行明确的赏罚,促进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优胜略汰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