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2)

政策改革2018-11-28才子老师

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1、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4、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

  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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