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直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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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事局确认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硕士学位的人才;
(二)本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三)本市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从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从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流动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人员;
(四)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聘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或其它特殊专业人才;
(五)经组织批准到厦门担任正处(副局)级以上领导的随调配偶。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应当与新聘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实行代理制,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四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试聘用工作中,应接受监督并受理群众检举和投诉。
招聘单位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和考核时,应邀请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招聘单位负有考试命题工作的保密责任,对委托社会化考试机构命题和阅卷的,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泄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按编制限额、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招聘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人员报考的,或在考试、考核和确定聘用人选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无效;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